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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清城与庄朝阳、林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城,庄朝阳,林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5民初809号原告:林清城,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庄朝阳,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白梅,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林清城与被告庄朝阳、林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清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朝阳、林白梅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清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庄朝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林白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庄朝阳于2015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借款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林白梅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事后,二被告缺乏还款诚意。庄朝阳、林白梅未作答辩及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庄朝阳在林白梅的担保下向林清城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林清城收执,借条载明:“借款人庄朝阳因经营需要向林清城借现金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元),月利息按2.5%计算……借款人(签字)庄朝阳……担保人(签字)林白梅……借款日期:2015年12月22日”。林清城在庭审中称,庄朝阳借款后仅支付利息3000元,剩余借款本息未偿还;林白梅未承担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林清城提供的由庄朝阳、林白梅分别签名并捺印的借条原件一份及林清城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庄朝阳、林白梅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举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林清城提供的证据能客观说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借贷、担保关系有林清城提交的借条一份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林清城请求庄朝阳偿还借款,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现林清城仅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系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且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予以支持。鉴于林白梅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且双方对保证方式属于约定不明确,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林清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林白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林白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庄朝阳追偿。庄朝阳、林白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庄朝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林清城借款本金80000元及其自2017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林白梅对庄朝阳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林白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庄朝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庄朝阳、林白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超拔代理审判员  吴泉源人民陪审员  郭炜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凯鹏速 录 员  尤杭玲附:一、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