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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与丁帅、杨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丁帅,杨喜红,郭建玲,刘其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9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兴路与桐本路交叉口锦绣花园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1660843K负责人:卢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该支行三农金融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萍,该支行风险合规员。被告:丁帅,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杨喜红,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郭建玲,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刘其宪,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与被告丁帅、杨喜红、郭建玲、刘其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