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永胜、王博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胜,王博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116号申请人李永胜,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帅凯,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博为,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永胜诉申请人王博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永胜诉申请人王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博为于2017年7月22日之前偿还申请人李永胜借款本金20万元。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佩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