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执协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张月香、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香,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协120号申请执行人张月香,女,苗族,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晓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月香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灵川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1179号仲裁调解书【执行案号:(2017)桂0305执207号】一案由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灵川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增儒审 判 员 曾宪戊审 判 员 伍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苛书 记 员 秦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