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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云飞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终24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云飞(曾用名云忠灵),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于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苗族,中专文化,保险代理人,户籍所在地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柳州市柳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云飞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桂020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云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云飞退赔被害人韦某、许某人民币二十一万三千二百元。原审被告人云飞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于2017年5月20日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云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并根据其犯罪数额,如实供述等的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的刑罚,量刑适当。在二审期间,云飞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云飞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秋德审 判 员 孙 涛审 判 员 邓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程路书 记 员 卢桂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