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昱生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昱生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6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昱生,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昱生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龙俊出庭,指控:被告人项昱生于2017年5月11日21时许在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三村社区村委会门口,以言语威胁、辱骂等方式扰乱民警现场执法,并在���警成某用喇叭劝导群众离开聚集现场时,对其推搡发生肢体冲突。后在民警对其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项昱生以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攻击对其进行传唤的民警成某及冯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昱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项昱生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项昱生拘役三个月。被告人项昱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昱生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项昱生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昱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丽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鲁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