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邛、李雪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双阳置业有限公司,李雪松,张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340号申请人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01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906048J。法定代表人龚娅,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双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正街97号新华小区18幢1-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989247D。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李雪松,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张邛,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双阳置业有限公司、李雪松、张邛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双阳置业有限公司、李雪松、张邛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郑清华、郑小刚及谢素兰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39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双阳置业有限公司、李雪松、张邛龙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双阳置业有限公司、李雪松、张邛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郑清华位于渝北区的房屋。三、查封担保人郑小刚位于江北区的房屋。四、查封担保人谢素兰位于江北区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