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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郭宝对刘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宝,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25号申请人:郭宝,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农安县,(系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及司机)申请人郭宝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XX所有的×××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郭宝以人民币15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XX所有的×××号小型轿车。期限为2017年8月17日。案件申请费170.00元,由申请人郭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