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大连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天源铸造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天源铸造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579号原告:大连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街33号3单元4层1号。法定代表人:杜天乐。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天源铸造机械厂,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青山村。投资人:于宝珑。原告大连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天源铸造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大连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基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大连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连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