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叶红亮与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嵩山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亮,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嵩山路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021号原告:叶红亮,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嵩山路分公司,住所地:建设路与嵩山路口向北200米路西。负责人:李惟霖,店面经理。原告叶红亮诉被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嵩山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叶红亮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红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