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卫星与王功建、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星,王功建,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748号原告:高卫星,男,汉族,1958年6月7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王功建,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陈霞,女,汉族,1971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高卫星与被告王功建、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王功建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于2010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写下欠条,口头约定半年后归还。但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还,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王功建及其妻子陈霞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新蔡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多次查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卫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肖艳华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