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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执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静娴、邓汉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静娴,邓汉鑫,钟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1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静娴,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邓汉鑫,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钟美萍,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系被告邓汉鑫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静娴与被执行人邓汉鑫、钟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美萍在银行有存款11074.43元,该款已被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首冻进行处理;被执行人邓汉鑫、钟美萍其余在房产、交警、工商、国土部门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代理书记员谢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