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庐荣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建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荣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017号申请执行人桐庐荣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71233X,住所地桐庐县瑶琳镇桃源村大方。法定代表人叶洪昌。被执行人胡建平,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建平支付申请执行人桐庐荣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款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2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建平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