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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宝肉与于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宝肉,于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962号原告:杜宝肉,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于猛,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杜宝肉(杜汝怀)与于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杜宝肉(杜汝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宝肉(杜汝怀)撤诉。案件受理费462元,由杜宝肉(杜汝怀)负担。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