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谢林超、郭保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林超,郭保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林超,男,汉族,1959年9月25日生,住襄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保玲,女,汉族,1982年2月1日生,住焦作市武陟县,现住襄城县。上诉人谢林超因与被上诉人郭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林超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林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