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白楠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楠,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206号原告:白楠,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玲,女,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白楠与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白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欲继续寻找被告,并收集整理证据,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楠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白楠负担。审 判 长 魏 欣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人民陪审员 张彦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黄小丽书 记 员 金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