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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白楠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楠,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206号原告:白楠,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玲,女,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白楠与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白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欲继续寻找被告,并收集整理证据,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楠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白楠负担。审 判 长  魏 欣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人民陪审员  张彦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黄小丽书 记 员  金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