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8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克威与胡继权、章蕊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威,胡继权,章蕊璇,章蕊卉,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黄山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895号之二申请人:李克威,女,1950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继权,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章蕊璇,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章蕊卉,女,1975年1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法定代表人:章蕊璇,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黄山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法定代表人:徐文军,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查志宏,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人李克威与被申请人胡继权、章蕊璇、章蕊卉、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黄山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克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增加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克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对被申请人胡继权享有的案外人的债权在200万元范围内暂停支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贤佼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滕小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