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6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71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燕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网吧内多次盗窃他人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5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5月27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鼓楼区丁家桥2号多兰网咖,趁被害人刘某睡觉不备,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iphone7PLUS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420元。2.2017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鼓楼区汉口西路2号极域网咖,趁被害人陶某1睡觉不备,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ZTE中兴牌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0元。3.2017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鼓楼区汉中路168号青春飞扬网咖,趁被害人曹某睡觉不备,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iphone6SPLUS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2017年6月12日,民警在本市鼓楼区虎踞关宁宇网吧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庭审理中予以认可,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有被告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登记表、案发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手机发票复印件、视频照片等书证,被害人刘某、陶某1、曹某的陈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他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6550元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伶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