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0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平、赵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赵映新,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03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姜良超,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平,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赵映新,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振,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姜良超与被申请人李平、赵映新、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姜良超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8039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平、赵映新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香颂园××室房产一套。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姜良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平、赵映新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平、赵映新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香颂园××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