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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学军与葛永东、吉咸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军,葛永东,吉咸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508号原告:胡学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乃元,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永东。被告:吉咸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军与被告葛永东、吉咸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学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学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65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胡学军负担。审判员  庄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