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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玲与焦义军、姜艳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玲,焦义军,姜艳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232号原告:郭玲,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梅、韩丽(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焦义军,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姜艳丽,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玲诉被告焦义军、姜艳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玲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玲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