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卢建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455号原告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何琰,该公司经理。被告卢建平,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德令哈市。原告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