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青岛中彩包装有限公司、殷效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中彩包装有限公司,殷效德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彩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长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效德。上诉人青岛中彩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效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中彩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中彩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中彩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中彩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 骞审判员 孙向东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