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淄博佳润纺织有限公司、尚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佳润纺织有限公司,尚应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570号申请人:淄博佳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马文英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尚应锋,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淄博佳润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尚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佳润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尚应锋价值42075.7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佳润纺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佳润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尚应锋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2075.74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8.00元,由申请人淄博佳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