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27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785-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XXX。委托代理人:荆文谱。被申请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凯凯。委托代理人:游延荣。被申请人: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苏畅、第三人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债权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XXX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滨州市城区滨北办事处梧桐四路、位于昌邑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土地所有权及厂房设备(详见查封清单)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