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马红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马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1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红文,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被执行人马红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罚金部份于2017年2月13日被移送执行。执行中,我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四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我院于2017年4月1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1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际斌执行员 林 红执行员 吴美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