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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易惠南与武汉飓风无限广告有限公司、武汉飓风无限广告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飓风无限广告有限公司,易惠南,武汉飓风无限广告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飓风无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80号江花苑A栋1201室。法定代表人:喻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惠南,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审被告:武汉飓风无限广告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49号湘域中央2号商务楼902室。负责人:XX容。上诉人武汉飓风无限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惠南、原审被告武汉飓风无限广告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民初1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员工,并不是上诉人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的工作对象面向全国客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4年10月1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工作地点的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本案应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易惠南虽是与武汉飓风无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工作牌及以武汉飓风无限广告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能够证明其在武汉飓风无限广告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工作。而武汉飓风无限广告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芙蓉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