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8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广慧瑞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慧瑞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新路5号1幢504室。法定代表人:苏建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锋华,男,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洋,男,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广慧瑞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南开西里23号楼二层216室。法定代表人:吴跃广,总经理。上诉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广慧瑞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王 奔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崔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