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民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谦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成都铁路局广元车务段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谦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局广元车务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71民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谦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上河街利江苑。法定代表人:王三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铁路局广元车务段,住所地广元市上西坝金轮路。主要负责人:韩锋,段长。上诉人四川省谦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铁路局广元车务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6)川710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谦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仅预缴940元。且经本院催缴,四川省谦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谦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谦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缴的94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兴平审判员 王桂蓉审判员 于甯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小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