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正一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正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2民特8号申请人:金正一,男,汉族,2009年8月14日出生,住叶县。监护人:金新法,男,汉族,1958年3月6日出生,住叶县。系申请人祖父。申请人金正一要求宣告孙海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父亲金子明与被申请人孙海霞为夫妻关系,2009年8月14日,二人生育一子,取名金正一。2010年8月份金子明因病死亡,金子明死亡后,孙海霞于2010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由其祖父抚养。现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孙海霞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孙海霞,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组,公民身份号码:,与金子明系夫妻关系,金子明于2010年8月去世,孙海霞与金子明之子金正一于2009年出生,孙海霞于2012年走失,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4月17日在《河南法制报》发出寻找孙海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海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海霞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金正一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海霞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金正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任敬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