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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济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济南东顺花岗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东顺花岗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25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周德新,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学星,该局垛石监管所所长。被申请执行人济南东顺花岗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秀荣,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济南东顺花岗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到会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桥式起重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济阳市监行处字(2016)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济阳市监行处字(2016)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济阳市监行处字(2016)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济阳市监行处字(2016)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罚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王德轩人民陪审员  闫圣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贺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