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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李文彬、李毓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李文彬,李毓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297号原告:安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闫锡红,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彬,河南功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燕丽,河南功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彬,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李毓虹,女,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安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李文彬、李毓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安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