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伦琴、成都市全峰快递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伦琴,成都市全峰快递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李伦琴,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成都市全峰快递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华阳路***号J8(栋)*单元*层。李伦琴申请执行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伦琴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维修费9000元、返修运费22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主体不应是成都市全峰快递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而是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因被执行人主体不符,不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申请人李伦琴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