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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秦轲与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轲,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583号原告秦轲,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秦丽娜,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倩,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32号华宇百花谷C座12层。法定代表人王军,任公司总经理。原告秦轲与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秦轲诉称:2012年1月,被告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新乡联通本地网线路及基站维护业务外包合同,约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就新乡本地网线路及基站项目委托山西顺达胜业公司进行代理维护工作,业务范围:新乡市分公司辉县、获嘉等六县市,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郭军旗是被告公司新乡项目部业务负责人,秦珂是被告公司辉县区域的业务负责人。2012年1-12月份原告在为被告公司处理日常事务时,支付各项费用开支38000元,2016年3月份,支付胡桥管道工程款27300元,2012年6月份,支付郭云、赵珍珍租车费7000元,梁彦林发电费2000元,2012年10月份,支付梁彦林发电费2000元以,以上共计76300元。由各方签字认可的对账单为证。合同未到期,新乡联通公司突然解除合同,导致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劳务费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报酬76300元并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同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