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凤华与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华,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杨凤华被执行人:方勇本院在执行杨凤华与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02月20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德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