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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陶吉兵、尚凯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吉兵,尚凯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陶吉兵,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尚凯旋,男,199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陶吉兵与尚凯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凯旋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