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志勇申请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勇,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7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勇,男,汉族,住所地浏阳市淮川街道北正中路66号中医宿舍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被执行人XXX,地址淮川市街道新北正社区。刘志勇与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X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志勇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案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XX、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XXX、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X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志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X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志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呈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亮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