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支行与张彦平、张飞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支行,张彦平,张飞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522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贸广场一层。负责人:王宏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晨,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虹,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彦平。被告:张飞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平。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支行与被告张彦平、张飞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晨、田虹,被告张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389526元,及截止2017年1月4日的利息、罚息20934.02元;2017年1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计算;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表厂街2号3幢3单元32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张彦平发放贷款450000元,用于装修办公场所,贷款期限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被告以上述合同中列明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表厂街2号3幢3单元322号房屋担保其履行债务,并签订抵押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张彦平发放贷款450000元,但自2014年7月20日起,被告陆续逾期还款。截止2017年1月4日,被告尚欠本金389526元、利息及罚息20934.02元,合计410460.02元未还,构成违约。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愿与原告协商继续履行合同。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张彦平长期欠款不还,构成违约。被告张彦平、张飞燕系夫妻关系,理应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张彦平、张飞燕偿还所欠全部借款本息。被告张彦平、张飞燕以其房屋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已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抵押权。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息,并对被告张彦平、张飞燕抵押房产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彦平、张飞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支行借款本金389526元、利息、罚息20934.02元,合计410460.02元(截止2017年1月4日)及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张彦平、张飞燕以其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表厂街2号3幢3单元322号房屋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支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支行对依法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457元,减半收取计3728.50元,由被告张彦平、张飞燕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支行已预交,被告张彦平、张飞燕于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