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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李玉会、马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李玉会,马文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41号申请人:王志勇,住平原县。被申请人:李玉会,男,住山东省阳谷县.被申请人:马文坤,男,住平原县.申请人王志勇与李玉会、马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玉会、马文坤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玉会、马文坤(包括在其妻姚秀兰名下的财产)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