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全性与孔爱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性,孔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923号申请执行人王全性,男,1963年2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孔爱玲,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全性与孔爱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孔爱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孔爱玲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孔爱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