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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7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唐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唐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4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杨立功,行长。被执行人唐慈,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唐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8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唐慈、赵雷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贷款本金648183.89元及利息;被告唐慈、赵雷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律师费32409元。唐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唐慈名下位于荥阳市广武镇广贾路东侧,广古路北侧34号楼3单元2层206号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唐慈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