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金永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特47号申请人:宋某,男,2000年8月13日出生,学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良,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系申请人之叔。被申请人:金永兰,女,38岁,住河北省承德市,系申请人之母。申请人宋某与被申请人金永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申请人宋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某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宋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