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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陈洪义、韩月梅与刘晓红、尉长文、陈丽娜、李桂友、李相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甲,尉某某,陈某某甲,李某某,李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甲,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尉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甲,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李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甲,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陈某某、韩某某与刘某某甲、尉某某、陈某某甲、李某某、李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尉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借款609,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凤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