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美云与李月英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云,李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张美云,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同煤集团铁路公司退休工人,住大同市矿区安全路13楼2单元3号。被执行人李月英,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商业局员工,现住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89栋3单元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美云与被执行人李月英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614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