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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洪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孙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895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被执行人:孙洪伟,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洪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吉0723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被告孙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人民币1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分计算给付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洪伟交付全部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