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文、宋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文,宋春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2310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双山四路。法定代表人:庞瑞海,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幸华,男,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进,男,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宋文,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宋春燕,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文、宋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境挥书 记 员 张海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