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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段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9民初1955号原告:段某,女,1956年3月13日生,汉族,务农,住息县。被告:卢某,男,1948年4月12日生,汉族,务农,住新蔡县。原告段某与被告卢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卢某于2012年1月20日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婚后经常吵架,现已感情破裂,为此起诉要求离婚。我们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段某提出离婚,被告卢某同意。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