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行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哈入尼与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康乐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其他行政行为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哈入尼,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康乐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29行辖5号原告:马哈入尼,男,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生于1990年9月6日,住甘肃省康乐县苏集镇古洞沟村上庄**号,身份证号6229221990********。被告: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住所地:甘肃省康乐县附城镇胭脂路政法统办楼。法定代表人:李光玺,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如清,系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赵正祥,系该局法制大队民警。被告:康乐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住所地:甘肃省康乐县附城镇新治街*号。负责人:李国涛,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宋小平,系该所教导员。原告马哈入尼诉康乐县公安局、康乐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康乐县人民法院起诉,康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甘2922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马哈入尼的诉讼请求,后马哈入尼不服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以(2017)甘29行赔终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2行赔初3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康乐县人民法院重审。康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报告请示将该案移交其它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认为,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高法(2017)28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临夏州实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批复》,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临中法(2017)24号《关于实行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由临夏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麟审 判 员 袁 胜代理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