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光旭与曹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旭,曹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旭,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曹阳,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第35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光旭与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1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车辆、存款和房产登记,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执行张光旭与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1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申请执行人张光旭如发现被执行人曹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曹阳的财产线索或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文龙审判员 张芳野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焱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