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朱某返还财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朱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1953年8月22日出生,住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陈芳、被上诉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迎付代理审判员 郭华炜代理审判员 王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海文 来自: